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收益率,即中證智能電動汽車指數收益率。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實質性影響,則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fā)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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